日前,广州中院对一起因淘宝店使用李福兆(音)名字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案件做出判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70万元。据报道,原告李福兆务工一线的工作十分辛苦,他想通过淘宝店销售自己创造的手工艺品来增加收入,无奈发现其名字被人恶意注册成店铺名称,亲友担心这样会影响李福兆的名誉和利益,于是便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使用李福兆名字开设淘宝店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李福兆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被告为获取更多商业利益,恶意注册他人名字作为淘宝店名称,显然已经超过了合理营利的范畴。因此,被告需赔偿李福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
该判决不仅维护了李福兆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消费者明确了“自由营利”的边界。同时,推动了网络市场的诚信经营,对于规范互联网市场,提高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具有深刻的意义。